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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在1987年广西鹿寨县文化站,即现在的鹿寨县文体新广局组织工作人员编写了一本《鹿寨县民间故事》,是内部资料,不是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没有国家的正式出版文号。现在我在没有征求鹿寨县文体新广局和当时那些编者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印刷这本书来出售,每本15元,共印了1千本,请问:我会被鹿寨县文体新广局和那些编者告我侵权吗?如果告我侵权。我面临多少钱的罚款?

广西-柳州 发表于:2017-03-06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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