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7号我弟(被害人)和她女朋友被朋友(A)叫去北湖歌巢KTV829包厢喝酒在凌晨3点左右(被害人)和女朋友在走廊聊天这时候从隔壁包厢826出来一个人(B)〈这个人是歌巢KTV的保安人员〉抱住(被害人)之后由于不认识对方发生争吵过后(B)拿了6打啤酒过来道歉,但是(A)不接受道歉还扬言要找人来打(B)凌晨4点左右(被害人)准备离开歌巢KTV在楼下大门外面口十米左右被B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打到(被害人)头陪至颅骨骨碎当场晕倒目前在医院抢救。 请问上面的情况可以起诉A在事件中挑衅B导致受害人被打,要求A陪偿给受害者医疗费吗 可以起诉B身为歌巢KTV保安人员欧打顾客要求B赔偿给受害者医疗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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