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我爷爷有过两任妻子,第一任生了我大伯,一任去世后,娶第二任妻子生了我大姑,二姑,我爸,小姑,我大伯在1980左右结婚,要求分家出去,爷爷就作了土地使用权、住房、财产分家。大伯夫妻为一户,爷爷奶奶跟我的三个姑姑们跟我爸为一户。姑姑们在十年内陆续结婚,爷爷在1987左右去世。爷爷身后事由大伯我爸两兄弟办,但我爸没什么钱大伯出的钱较多。爸爸在1988年结婚,所以接下来爷爷奶奶三个姑姑们的土地都由我父母耕作并向当地土地政府交公粮。大约2000政府取消交公粮政策出耕田补贴,2004年我家建新房并搬进新房居住。我大伯跟我爸口头协议,将老住房无偿借给大伯作养家猪养殖场,2006我爸生病去世,我爸去世后大伯先后拆我家老房子伙房,2009年我大伯就找我谈土地使用权的事并要我转告我妈因为我妈外出打工,我当时13岁大伯要求拿爷爷奶奶三个姑姑的土地使用权分一半给他。为这件事我们两家争了几年了,从法律上来说我该分吗

广东-茂名 发表于:2017-03-1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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