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我由公司的销售部调到采购部,当时老板,人事副总,我们三个口头协商的,4月、5月、6月三个月在原来工资4000的基础上加500,从七月份开始每月加1000,加的这部分年底付给共计7500元整,平常的工资还是按照4000来发,2017年3月份由于公司厂址搬迁,所以我提出辞职,然后问人事副总加的那部分工资怎么给,结果他说没有,只给4000每个月的工资,(当时领这7500元的时候人事副总写的有个条子,我拿给财务了,我拍的有照片,)请问我这个钱能要过来吗
人
发表于 2017-03-22 20:37
向TA提问仲裁和诉讼中证据原件十分重要,如果只有照片而公司方面未予确认的话,照片作为定案的证据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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