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可以问下相关的日常一些民事的事情吗 是关于小孩子撞到了别人,然后造成烫伤,然后赔偿的问题 一个社工朋友(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在其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服务社会各人群的机构)上班期间(该中心正式员工), 由于在接水喝期间,接了一怀很热的水,然后在其中心玩的一位小朋友,跑步玩撞到了社工朋友身上, 热水烫在其手上了,然后怀着爱心,用“消毒水”帮小孩子处理伤口,然后叫其它家人过来一起再带小孩子 到医院进行处理。一起到医院后,医生帮其打针进行医治,医生说不应该用“消毒水”处理,这样会造成二次 伤害,社工朋友帮其给了大概400元的医药费。在打针后,小孩子发生过敏反应,然后再立刻和其家人把小 孩子转送到大医院进行处理。大概住院一个星期。 其后,其家人觉得是社工的责任,要求社工朋友赔偿,要求,1、把医药费都进行赔偿(大概1000),2、其家人一个星期的误工费用(4000) 进行赔偿,3、后续小孩子身上的痕迹进行康复医疗赔偿(暂不知到时多少费用) 其综合服务机构和小孩子家长商量后,答应把上述费用先通过其机构购买保险进行报销,然后报销不了的,由社工朋友 全额赔偿。 现社工朋友对上述有异议,觉得应该由三方负责,确定责任。 请问在法律层面是该怎么说呢?

广东-广州 发表于:2017-03-2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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