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为冤假错案起诉的是县级公安局,一审县级法院维持原判,二审中级法院驳回了县级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书,三审县级法院坚持维持原判,四审中级法院判定县级法院判决不当,判定县公安局处理案件存在违法行为(包括:失职渎职,受贿,修改案卷),最后一次县公安局不服判决抗诉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县公安局的抗诉再审申请,认定县公安局的相关处罚决定书违法并无不当。如果是这样的话,麻烦请问各位律师,接下来是不是应该直接找县公安局处理案件了?之前中级人民法院就行责令让县公安局尽快处理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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