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在金州一小区入住,配套车位也就三四十个停车位,其余都是划在道路草坪上的。由于我们小区回迁300余户,商品房100余户,回迁的开发商不给办产权证,导致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现在物业就用我们商品房拿钥匙时候签的前期协议(以前不收费,现在收费,仔细看才看见有关于停车场的一些规定)申请的停车场,实际当时商品房业主都着急拿钥匙没一条一条看,不然我们不会同意收费的。请问小区地上停车场是不是不允许物业承包给个人经营?那不是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吗?由于我们很早前签订了协议如果打官司,我们是不是会输拿他们没办法?如果能赢,需要多少官司费用?
人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