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7年2月5号原告未婚在没有正常收入身上没钱情况下被王华非法邀约去赌博。注:放账的人和赌场老板为同一个人。 1.口头约定最多借资5万元赌资(借一万扣五百限期15天还清) 2.开始的时候只是借支1万元。原告做庄每局赢钱的时候按%15抽成给牌场同时并给放账的人和荷官3-5百的分红,输了就不用给。原告开始上桌的时候赢了7000多块钱,就想不玩了,但是赌场的人不让走不准走。因为被告一走就玩不起来了三缺一,后来在短短的两个小时之输了18万之多(其中12万是赌场收取的抽成)。 3.原告当天晚上就被赌场老板和老板手下。囚禁在宾馆里面2天后被迫签下18万的巨额借条。 4.由于赌场老板和老板手下三人在拘禁时候经常对被告人生恐吓威胁(由于是冬天,再不还钱,就把原告用冷水淋湿关到地窖里面或者关到废弃的矿洞里面去)。在家里长期不理睬,在宾馆里关了10天之后,原告怕被告做出伤害性举动。原告从宾馆4楼跳下导致双脚粉碎性骨折导致残废。事后被告和被告手下多次电话威胁家人以及短信威胁本人要放掉原告的脚筋手筋并要被告还18万赌债。 现在在法院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组织赌博罪,非法拘禁导致原告致残罪,请问还有什么需要起诉的

湖南-湘西 发表于:2017-04-06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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