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事情是这样的,在12年的时候我弄到一家不再经营的公司的产品配方,同年我注册了和当时那家公司一模一样的企业名称,但是苦于资金问题产品也只是小批量的在生产,销售,15年11月的样子认识了几个朋友,他们入股共同出资65万现金占股百分之65,我用公司名称、商标、产品配方及技术作为入股占35%;同年15年在合同之前我接了一笔订单大约是15万,发货应该是在86件左右,我有跟他们说过,他们也同意算我一个人的且在一年之内发走即可(仅仅是口头协议),但是现在他们不承认有这个口头协议,而且因为没有具体的发货记载,我最近盘查的时候既然多发了一二十件货(实际出货价值在45000元左右,且有动用公司的原料大约4万多元;开始他们要求我只要补上这笔款就行了,现在却要我承担29万的赔偿(说是按照公司实际也就是他们实际投入的70万算(其中我有2万多现金投入),,请问律师这样合理吗?如果按照法律程序我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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