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9号面试大碗先生财务总监,并经大碗先生法人代表谢自辉总经理多方面考察后得到认可,得到其入职邀请。因考虑到工作的长期稳定及工作环境的不确定性,为保障个人利益及符合公司五年长期规划,个人主动提出与公司签订五年劳动合同,并约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解除合同(合同签署日期2016年12月3日)。因个人在职原因,正式入职大碗先生日期为2017年2月6日(大碗先生应聘登记表为准)为入职大碗先生本人年前辞职时损失上家公司年终奖2万元。入职后个人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的经营发展献计献策(ERP选型建议、公司经营模式建议等等),但公司仅提供部分工作资料供了解,并未提供其他任何资源支持,个人与其总经理谢自辉多次沟通要求公司授予本人签字审核知情权(财务总监基本权利)未果,本人入职近一个月未见到任何一张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单据、合同,更未签署过任何文件(如有请公司提供证据),公司同时也未授予团队管理权限,本部门人员的招聘、任免等事项均未通过本人(如有请公司提供证据)。工作期间,个人认为尽职尽责,积极主动与公司员工交流工作思想,并于2月底提供3月份工作计划。但公司总经理谢自辉对此甚是不满,认为工作计划无激情,约其人力资源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强迫本人离职,在此之前因个人与谢自辉总经理管理意见不同有过分歧,已被其和人力资源总监约谈过。本人自想加入大碗先生以来,未入职之前就为公司的ERP选型,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入职后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也是积极主动与公司同事交流意见和想法,按合同约定入职1个月是熟悉企业环境的阶段,本阶段工作自认为已做到为,并已开始第2个月工作计划(提供3月工作计划为证)。公司于2月终逼退离职个人认为责任完全在于公司方,离职时公司强迫本人签订不平等条款,否则不予结算2月份工资,万般无奈下本人不得不签署相关协议,但该协议违背当初合同约定赔偿条款完全侵害劳动者应有权益。 本人无论从客观上和主观上都无离开公司的打算,2016年在长沙已购住房,离开公司时无具体去向,3月1号离开公司后本人不得不重新外出到上海、浙江一带找工作(有住宿记录、车票记录为凭),公司的不负责任给个人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麻烦(因本人工作岗位特殊又属高管,工作就业面窄),本人长达一个多月处于失业状态(损失工资2万元、求职成本1万元,共计3万元)。本人认为公司方有义务和责任履行之前的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赔偿2万元,扣除2月份多发工资5333元,公司方还需要支付14667元,合同未约定事项损失本人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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