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5日,我在山东滨州邹平县等红绿灯时被后车追尾,把车后保险杠撞坏,我要求对方给予更换保险杠,对方穷苦,支付不起费用,我建议对方走保险。保险公司到达现场拍照后,给予答复是维修保险杠,我不同意,保险公司建议去车辆维修处拆件检查。4月6日我在山东济南汽车4S店做拆车检查,经保险公司同意更换保险杠(定价820元)。为方便对方及时报销维修费用,4月6日我垫付车辆维修费用,开具4S店维修发票(820元),4月7日早把发票交给对方。4月9日左右保险公司把维修费用打到对方账户上,4月11日我同对方索要修车费用,对方回答待车辆维修后再给,到目前为止费用未给,车辆也未敢维修。以上所述,可以起诉对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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