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骆律师,你好!我想向你咨询一下合同纠份问题。三个月前,我因同情对方居无定所,将自己拥有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四万元的价格,签订协议,出让给了对方。现此房将由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出让价格的十多倍,我想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会予以支持吗?麻烦你能在百忙之中,抽空答复我,谢谢!
人
发表于 2017-04-21 11:07
向TA提问办理完了过户吗?如果办完了过户,房子在对方名下了,则一定不能。如果只是签订了协议而没有办理过户,那么一般房管部门会因为该房要拆迁而中止办理过户,这个时候你还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款由你所得,你只需要承担违约的合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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