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各位律师好,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且一般处于持续状态,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最后期限之日起第十一个月的最后一日起算,这是我在天津的判决书上看到的。为什么我2014年12月入职2016年10月离职并且离职后马上仲裁,仲裁委怎么只判我2个月无合同双倍呢?同一个地方仲裁委跟法院计算时效怎么还不一样吗?

天津-南开区 发表于:2017-04-1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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