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房子,产权人共有a b c三个人,是共同共有。a和b死亡,法院判决c d e f四人继承a和b的份额。判决后一直没有去办理新产证。c现在又不幸死亡。c离异只有一个儿子。他儿子打算把d e f的份额买下来。请教,c的儿子是通过法院来处理好,还是去公证处办理?
人
发表于 2017-04-21 11:26
你好 建议通过法院解决,公证处要求较多且费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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