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第一次起诉时间是16年,第二次起诉时间是17年,不同的诉讼请求,但都是属于排除妨碍案,现法官说为了他出判决书及执行方便,让我们合并增加审理,把16年的诉讼增加到17年的案件中,说这样对我们没有什么不利的,就是他少写一份判决书,在开庭的时候已经让我们把16年的案件撤诉并签字,请问法官这样做合理吗?结案时间是否按17年合并后的时间计算,如果在撤诉上签字了,下次开庭的时候还能再要求不合并增加审理吗?在诉讼时间上是不是就对我不利了,如果上诉的话,关于诉讼请求是分开上诉还是整个起诉书一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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