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一份令人冤屈的判决书 ——濮阳市法院涉投资公司案(2017)豫09再3号判决书 瑞通公司是濮阳一家骗人的投资公司,我们是众多被骗投资者之一,倾全家所有投资122万元,多次索要投资,公司均赖帐不还。 王克民是我们的客户经理,2015年3月1日催要欠款时,王克民将我拉到僻静处说:“别找领导了,还你10万元,别让其他债主知道了,你向公司写个申请,按借我的钱写,要求公司从你的尾款中扣除10万元付我,也不用给公司打收条了,这样其他债主就不能攀比了。”王克民还了我们10万元,我在王克民写好的申请书上签了字。我们于3月4日起诉瑞通公司,王克民恼羞成怒,于3月10日就起诉了我们,说还我们的10万元是王借给我们的款,要求返还。 说好的是公司还款,从尾款中扣除,从3月1日到3月10日才九天就起诉还借款,这样的主张竟然得到了濮阳市中院的支持,被骗的投资者好不容易从投资公司要回的一点款又要被执行回去,天理何在? 王克民提供了什么证据呢?只有从王克民到我们账户的汇款凭证,这仅是一张汇款凭证,又不是借条,怎么判定就是借款了呢?通过客户经理的账户还款是常见的事,怎么客户经理一翻脸还款就变成了借款呢?地点是在投资公司,在多次催要借款的当场,付款人就是向他追债的客户经理,起诉我们的时间是我们起诉投资公司之后的六天! 王克民还提供了一份申请书“复印件”,该复印件中把“还给我”改写成了“借给我”,还增加了“还给王克民”的内容,该复印件与原件不符,王克民进行了篡改!可王克民拒不提供原件。 退一万步,即使王克民提供的申请书属实,是王克民大发善心借给我们的款,王克民自己认可并提交的“复印件”上明明写着“在公司最后一次返还本金时扣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怎么火急地让我们“判决后十日内偿还”呢?依据何在?

河南-濮阳 发表于:2017-04-26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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