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大概这样 我男朋友原本在某公司里当专职司机,因某一天跟公司的女财务外出办事,在回到公司停车场的时候因为某些报销款项的事情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来女财务直接先动手打我男朋友,在车子还在行驶的情况下抢夺档位以及方向盘,还有用脚踹我男朋友的脸不下10下,我男朋友后来还手了打了她,可如今因为这件事,公司方面把所有责任都归到我男朋友身上,女财务还要求赔偿她一些列费用,公司也拖欠我男朋友的工资不发,我男朋友在上班期间垫付了公司车辆的加油费等等的费用,公司也拖着不给报销,然后公司让他们双方协调,可女财务独自出了一份协议书,里面写的责任全是我男朋友的,明明是女财务先动手的,我男朋友后还手。后面却被说成了是我男朋友殴打女财务,您觉得这事合理吗?公司说需要双方自行协商,但公司不应该拖欠工资以及个人报销款长达4个月,这都过去4个月了还没处理,且我男朋友在这家公司上班7个月。公司从未帮他买过社保,这家公司还是属于央企单位的。 上班的公司是在广东广州,可如今我们已经离职4个月回到湖北宜昌了,是不是需要本人到广州那边的劳动局才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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