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劳动仲裁第一次未超过仲裁时效上诉后,新的仲裁请求时效如何计算 比如:2015年12月31日完成工作交接,对方未支付经济补偿,也未出具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证明,2016年1月15日提交仲裁,同年5月15日出具裁决书;后劳动者上诉至二审,在二审时增加了"未出具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损失赔偿",及"2015年12月的工资报酬",二审法官说只对一审不服的请求事项受理。"新增部分不在受理范围不做审理"。 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四川-凉山 发表于:2017-05-10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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