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案子想要咨询,我们家是沈阳实体店在淘宝开了一个企业店铺卖进口零食,有个成都的买家买了两种进口商品共2040元。现在我们收到了成都法院的传票,他在成都法院把我们起诉了,起诉原因是该商品已被列入不合格信息名单,理由是商品中含有的“黑胡萝卜素”没有食用依据。同时进口商和淘宝是二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我们的商品都是从上海的一家进口商进货的,所有中文标签都是他们贴的,而且报关单、检疫检验证、购销合同、发票我们都有。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接下来我们应该怎么做?我们有必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和赔偿吗?需要写答辩状嘛?如果只把答辩状邮过去却不出庭 会有什么结果?
人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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