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在12年借了别人15万,借款期一个月,给对方押了一套在建房子,房子交工日期是2014年12月,在房管局把手续也办了,108平米,当初口头约定,如果我在一个月内还不了借款,对方就按购房合同上约定每平米3400元,合计380000万购买,后期把剩余房款补交了,我当时一时糊涂,就给对方开了个380000万收据,前段时间对方和我要房子,我说你把剩余房款交清了房子给他,结果他不愿意,就以我当初给打的收款收据交清房款把我告上法庭,还要我交9000多违约金,请各位法律专家指导指导,我该咋办?

新疆-伊犁 发表于:2017-05-15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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