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此前参与打架后被公安局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移交检察院,通过检察院审理后给出不起诉决定书,其中注明认为本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决定不予起诉。 但在身份证的信息中有寻衅滋事这一条罪名,这种情况请问该如何处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犯罪,是否可开出无犯罪记录???

天津-天津 发表于:2017-05-17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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