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想咨询下,我先生是在3月29日签定的保险并签字盖手印,同时也是再当天就上交了保险费。但事不凑巧,我先生再4月7日晚上出了事故,但事后保险员拿回一张电子版保险合同,显示的生效日期是2017年4月9日,而且合同上无本人签字和盖章。请问这样的保险合同算不算理赔范围,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导致日期延迟。
人
发表于 2017-05-18 17:03
向TA提问你好,具体需要看你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承担的约定。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