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原告认为: 1、《劳动法》1995年初《劳动法》施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2015年实施;由单位原因1995年底订立的《劳动合同书》及1988年发的《聘任书》应依法有效。 2、劳办发【1996】147号文件属国家规范性文件,对全国有效 3、对于桂地矿办【2003】43号文件,盖着广西地矿局的公章,广西地矿局应对桂地矿办【2003】43号文件负责;桂第四【2003】47号文件转发了桂地矿办【2003】43号,广西第四地质队应依法对其负责。 4、《劳动合同书》的签订是由于单位原因签订的,单位应对其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负责。 5、聘任书原告在被告处上班的证据,应具法律效力。 6、国家财政拨款后被挪用,其责任人应对其克扣、挪用行为负责。 7、追究完民事赔偿后,我还准备追究其挪用的罪行(另案处理)。 我已经通过了劳动仲裁,准备向北京西城区法院进行诉讼,需要的材料已收集完毕,如果您是公正、正义的风险诉讼律师,希望你们能应邀组织团队代理出庭。 联系手机:15877130181,QQ:1352962527,邮箱:1352962527@qq.com

广西-南宁 发表于:2017-05-21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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