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老人再婚后签订购房合同 以再婚前的住房补贴全额购买的房改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老人生前有一套公有住房,97年亲奶奶去世后,无遗嘱,没有发生继承。98年爷爷又找了个老伴再婚。于再婚后的2003年签订了这套公房的购房合同,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在老人一个人名下。 这套房子是如何取得的呢? 这套房子是根据中央军委1999年19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出售的房改房,以住房补贴充抵全部房款。其中我爷爷的住房补贴25万,抵扣全部房价款13万,钱余12万。意即该房以抵扣款方式取得,因此老人购房没有出钱,没有发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 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计算到什么时间为止?是否含有再婚后的部份? 按照部队文件规定,干部离退休时,自下达离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因此我爷爷的军人住房补贴是计算到他85年离休时的实际工作年限(离休证上批准离休时间为1985年 再婚是98年),具体下达离休命令时间可让律师查老人档安记载为准。我据此认为老人再婚后是没有再产生出新的住房补贴。但购房合同是再婚后签订的,产权证也是再婚后办理取得的。 公正遗嘱内容: 将房子中属于我的房产份额的二分之一遗赠给孙子孙女共同所有,剩余的二分之一留给两个儿子共同继承。我的住房补贴中属于我个人份额中的二分之一留给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剩余的二分之一遗赠给孙子孙女共同所有。 1.这套房子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2.遗嘱中仅仅提及对属于我爷爷的房产份额作了处分,没提及全部房产份额,是否会有歧义? 3.遗嘱中房产处分没提及再婚老伴,她是否还有继承份额? 4.房屋是再婚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取得的产权证 是否存在房屋增值部分的再次确权?如有该如何确权? 3.婚前住房补贴抵扣房款后剩余的12万,向再婚老伴她到底应占多少份额?

广东-广州 发表于:2017-05-23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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