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另一人A代理一款产品,A人与产品生产商B和客户C比较熟悉,我只是负责售后和财务。我们没有共同的公司,但A自己有一个公司,所以货款都进到A自己的公司,再支付到B,每次从C处领取支票都是我签字。但与C签合同都用B的单位去签。去年A死了,但还差B货款。B就把C起诉了,说是拖欠货款。但C其实是支付完成了,只是给了A.我想问问,我作为支票的领取人,有没有法律责任,谢谢
人
发表于 2017-05-31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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