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事实和理由: 1.被告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合法:1.开始和业务员讨论的是押一付三的方式付款,但是被告方合同上注明要在第二个月结束后支付未来三个月房租;2.原告认为房屋租赁合同里面的滞纳金不合法,合同违约责任规定“滞纳金为一个月房租,超过十日,视为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和放弃房屋内所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无须通知乙方,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原告由于公司出差原因,未能及时交付未来三个月房租,被告方没有提前通知,且在第8天和第10天电话威胁如果不交滞纳金则要强行收房,由于原告本人不在家,担心房屋内的重要物品和财产受损,在第10天缴纳了未来三个月的房租和所谓的一个月房租“滞纳金”; 2.第二被告即业务员存在违规胁迫原告签租房合同,在2017年3月17日签订的“永亮嘉业房地产定金收付协议”里规定,“签订此协议时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房屋租赁协议”,实际上在签订此协议的时候业务员根本没有出示房屋租赁协议,而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在2017年3月20日才临时补填信息,原告在3月20日看到补填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本不愿意和被告签署协议,但业务员则威胁如果不签合同,则不退还押金,原告才被迫签订三个月房屋租赁合同; 3.小区存在安全隐患,2017年5月16日下午7点左右,和原告一起合租的朋友回家碰见一个穿白色衣服不认识的男人在原告租房外,偷走了原告朋友2双鞋子,后将此事告知中介公司业务员,他们反应也很冷漠,也并未反馈结果,让人心寒。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存在胁迫租房和房屋租赁合同不合法,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原告希望能和被告立即终止租房合同,并退还房租、押金和滞纳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这个要是起诉赢的机会有几成?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7-06-0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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