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离婚了,共有一个女儿,离婚时女儿叛给男方的,离婚时女儿十岁,离婚以后女儿跟妈妈一起住的,女儿的一切生活费与花消都是男方负责的,离婚时没有财产分割,只是老房子在女儿的名下,现在女儿16周岁了,毕竟孩子跟妈妈相处的时间久一些,跟妈妈的感情很好,女儿只听妈妈的话,妈妈说不让她认爸爸,孩子完全都听,女方离婚后改嫁了,在那个从组家庭也已经有了孩子,现在女方的那个从组家庭生活也一般,跟从组家庭的这个老公关系很不好,甚至都想过离婚。而因为女方在那个从组家庭过的不好,老是回前夫家里跟前夫和前夫现在的老婆吵闹,,,请问像这种情况如果女方要孩子的户口,而孩子也愿意跟妈妈,那是不是女方有权利要回孩子名下的老房子啊?
人
发表于 2017-06-15 18:05
向TA提问物权法定原则,是指不动产权利登记到个人名下后,一般不因其他事由变动。与户口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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