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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问下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把“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方可解除合同”这一条款删了,并在合同最后变更那栏变更为“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还要求员工如果签合同的话要在删除那句话旁边签上自己的名字以及时间,那么这样的合同是否生效?比如有员工想辞职,那是不是不能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还得跟用人单位商量好了,单位同意才能辞职?要么就做到合同到期了?

广西-桂林 发表于:2017-06-2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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