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本人于2017年2月12日在贵阳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阳店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编号:GYBY1703016,合同金额312800元,车辆型号:2017款宝马 320LIM 雪山白,合同标的交付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本人于当日刷卡支付了20000元的合同订金,并收到对方开具的收据,后本人通过被告工作人员将合同中的汽车颜色从雪山白改为冰河银,其他未作变更。2017年5月26日,收到被告工作人员通知,汽车已经到店,通知本人去办理付款事宜,按照合同约定,本人应付312800元就可以了,可是到了现场,被告工作人员声称除了合同金额外,还要在被告处购买汽车保险,金额为13100,否则就不给予办理购车手续,该要求已经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是迫于无奈,本人于当场刷卡方式支付了105900的首付款(余下20万为平安银行贷款),并通过平安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了汽车贷款事宜,并于当月放款成功。后于2017年5月31日,被告工作人员通知本人到店办理新车提车事宜,本人在办理新车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引擎盖右侧处有明显的外力撞击痕迹,且该撞击处导致新车的车漆严重受损(已经损伤到了车漆的底漆),本人于当场提出异议,被告工作工员口头承诺进行处理,可是被告一直采取各种拖延,直到现在仍未得出一个满意的结果。

贵州-贵阳 发表于:2017-06-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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