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张俊最近遇到麻烦,他在市卫计局上班。 去年的一天,张俊到一家医院检查时,就该院物价违规情况对该院物价管理员何小华说,这些违规问题,平时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 结果,今年市物价局到该医院检查时,仍然出现了同类问题,并且发现了其他问题,性质严重。并处罚罚金50万元,该院领导追究物价员何小华责任,何小华说,张俊上次检查工作时,说,要我们稍加注意,我们只是稍加注意,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工作没有改进。应该追究张俊的责任。 请问,我朋友张俊应该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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