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国企矿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因为矿业整体不景气,公司决定裁员,实行竞聘上岗,我与另外一名员工竞聘岗位失败,当时共有50多名员工要求下岗,后来陆续又回来16名,公司给出的条件是待岗半年,今年形势好转,公司也换了老总,也不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今年6月23日,公司突然要求我和另外一名员工离职,说是根据劳动合同法36条和40条规定解除合同,且必须在6月底离职,我想咨询下,如何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如何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2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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