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附件(合同以此附件为准)中规定: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根据自身需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本人或其指定人员名下。 在另一份《购房资格协议》中规定:若乙方未能于上述约定时间内具备购房资格,则甲方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乙方指定人员名下。 这两条规定矛盾吗?后者是前者的解释?还是后者是前者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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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6-3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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