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间铺,租给别人,合同写租三年。第一次付款是起租日,他给了一年半租金。合同写明白半年后收另外一年半的租金,否则不退押金5000 他拖欠我一个月没有给 ,然后现在他说毁约,5000 押金不用我退, 要我把他付的一年半剩下的一年租金给他。 这样合理吗, 他说他没有钱给最后的一年半租金。 要我退以前给的一年半剩下的租金给他。我没钱给。 我现在给了三条路他走. 第一 :履行合同,把剩下一年半租金给我。 以后合同期满 ,退回5000押金他。 第二:我现在帮他租出去。直到成功租出去,我就把余下还有多少天的租金退给他啊,押金不退。 第三:让他做完这一年半 ,我直接收回铺位。押金不退。 请问他的做法以及我的做法 有哪些违法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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