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有一劳动争议案,老板在江苏和广东分别有两家公司,两家公司是这老板一人注册的,通过江苏公司招聘我到广东工作,没给我签劳动合同,工资欠了许多,发生了劳动争议,我在江苏起诉这两家公司,一审和二审(终审)败诉,败诉原因是我的索赔对象有问题,一审我只把江苏公司列为索赔对象,二审我变更两家公司都是索赔对象,但没有新的证据,被告又不同意我变更索赔对象。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我现在是审请再审还是审诉,审请再审和审诉能否变更索赔对象

江苏-苏州 发表于:2017-07-0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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