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小孩3岁离异,小孩判给父亲,在小孩12岁左右父亲生绝症走了,判给父亲的姐姐姑妈来抚养至今。母亲虽然在离婚后有3次电话联系,2次与小孩见面,说是寄衣服,手表之类的东西基本上都是旧物,本意是要父亲和小孩以前居住的房子(该房子原来是租赁房,父亲走后姑妈买下来)。但从小至今的抚养费不超过7万,现在子女22岁了有工作能力了,母亲又来欺骗姑妈和我,口头上是来帮孩子介绍对象,实际上是刺激他们要把房子还给孩子说是本来就是“我们的房子”现在造成严重的生活上的影响,三番两次的不停打电话发微信进行要房子。 我想问母亲的意思是要把房子转到小孩的名下,然后母亲是不是有权力可以来居住这房子?
人
发表于 2017-07-19 11:25
向TA提问你好,如果是产权房,居住权由产权人决定。如果房子转到小孩子的名下,母亲确实居住困难、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需要赡养,解决基本的衣食住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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