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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的一名临聘人员,现在整个局机构调整,原事业单位不存在了,安排到新成立的部门。我不想接受安置,想协商赔偿走人,请问根据劳动法可以这样要求么?有没有知道具体额法律要求的。

广东-深圳 发表于:2017-07-21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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