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这个情况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 6月20网签并申请贷款(合同上是6月30号网签和资金托管);后因为我和我老婆征信上有的问题(因年费问题的逾期)会影响贷款利率 故我和我老婆向银行申请更改征信 7月3号我的征信以及更改完成但是我老婆因为银行内部问题没有申请成功 故7月6号再次申请 大概在7月底征信更改成功。现在卖家以我拖延贷款向我们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我们双方的合同并无 拖延贷款的相关违约责任条款 只注明:“买家因为资质等原因 不能 办理贷款 需要在不能办理之日20天 补齐全部房款” 我现在想问下 我这算违约吗?法律上对于 拖延贷款 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吗?卖家有去法院告我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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