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婚期间已生了两个孩子,思明区集体户口,名下有几家公司,现在离婚了又生了一个小孩,这第三个小孩算超生吗,会被罚款多少钱?罚款依据什么标准来罚?律师可以代理此事吗?
人
发表于 2017-07-28 09:09
向TA提问你好,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因此请你确定你再婚对象是否有子女,若你再婚对象无子女则不属于超生。若有子女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咨询电话:18959225831
发表于 2017-07-28 15:23
向TA提问1、第三个,一般是超生。2、建议联系计生办处理。
发表于 2017-07-28 15:23
向TA提问1、第三个,一般是超生。2、建议联系计生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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