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现年54岁 ,2010年看到存款到一些公司能有很高的利息,于是就相继拿出自己的银行存款和生意的周转资金,投入到一些集资公司(共十几家融资公司),身边的亲朋好友得知后,也相求她(她没有动员一个人让别人存款)让其帮助存款,起初她没有答应,但是时间长了,经不住亲朋好友的相求就答应了,但是怕万一有啥风险,受埋怨,起初他们都写有“存款自愿,风险自担”的条子,但是时间长了,也就不写了。她在一年多的时间共代他人存款九百多万,也从中得利20多万元。这种情况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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