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与伤者于2014年5月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在一次争抢球权时,碰撞到一起,伤者膝盖着地受伤,在裁判未示意犯规的情况下,双方自愿中断比赛,我叫了救护车。 隔天,伤者回老家接受第一次治疗,7月,我前往伤者家,拿了医院各票据合一万多人民币。9月,回学校帮伤者走报销程序,由于此时学生保单上报销期限在2013年9月-2014年9月,所以当时保险公司接受理赔,但伤者此时停学,并无续购学生保险;11月,伤者前往广州接受第二次治疗,并无告知我,次年1月时,才与我说明第一次治疗由于主治医师的误诊,延误了病情,故转移医院;2015.4月,报销公司理赔第一次费用报销7成,之后我多次向其询问去年11月份的费用可否报销,对方认为,去年11月份的医疗费用发生时间已超过保单的理赔期,无法报销,其中一次伤者在场;8月,去伤者家里,拿二次治疗的单据,约三万;9月,我回校再次报销,无果,我与伤者承诺,之后参加工作便予以一定的补偿;2016.12月,伤者去广州复查;2017.1月,我参加工作,联系理赔事宜,对方答复7月份商量;6月,商量具体理赔事宜。 补充说明,伤者因为户口迁移问题,没有购买全民医疗保险。 请问律师,在此案例中,责任该如何划分,是否可以认为我,伤者,伤者的第一任医师,学校都有责任,我应该赔偿多少,总额约10万。

广东-深圳 发表于:2017-08-01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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