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申诉人因受贿罪55万、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法院(已经一审于2014年12月30日(2014)昭化刑初字第46号、败诉,二审于2015年3月24日(2015)广刑终字第42号、败诉,申诉驳回于2016-08-01(2016)川08刑申8号)、败诉。再次申诉去四川省成都市高级法院。 案情: 1、申诉人因受贿罪在2014年5月17日被询问和监视居住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期间,其家人借款退缴赃款55万元,和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是否依此定罪量刑为自首。 2、申诉人被询问和监视居住期间检举揭发多人的受贿受贿犯罪行为,特别是检举揭发程朝松受贿,但是因广元市相关司法机关和人员有意袒护广元市扶贫移民局副局长程朝松,不仅对申诉人对程朝松等人的检举以及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事实不查处,而且在本案的侦察、审判、裁定过程中为其逃避法律制裁,进行串供和做伪证提供方便条件,存在循私和枉法裁判行为,已经影响对申诉人的公正审判,在申诉人及家的努力下程朝松于2017年2月9日、(2016)川08刑初55号判决书、受贿16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申诉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且是主犯之间应该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情节并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重大立功情节,并依此定罪量刑。 请问律师此案能否有翻案可能,进行重新审理改判缓刑或(减刑、假释、监视居住等),是否同意“全风险代理”或“半风险代理”委托。

四川-成都 发表于:2017-08-10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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