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被一房地产公司下属项目部负责人招到项目部上班,公司于2015年5月发布了项目部人员作息时间表并盖有公司公章,规定由我负责项目部人员的考勤,因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保,本人于2017年5月辞职,并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和投诉。在我出示作息时间表和考勤表以后,公司只承认我有考勤记录的两年劳动关系,不承认以前的劳动关系,然后我又找项目部副经理,出纳,跟公司有业务来往的拆迁户代表给我写了证明,现在劳动监察还是说劳动关系有争议,叫我去劳动仲裁确立劳动关系。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劳动监察这种决定合法吗?是不是行政不作为?
人
发表于 2017-08-21 13:35
向TA提问1、劳动者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即可。2、至于用工之日的举证责任,在公司,不在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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