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1.医院收诊后,安排受害人入住的病房不符合住院病房标准(违规违法),不利于受害人的病情康复,尤其是病房无急救铃,在受害人刘林病情恶化的时候呼叫无门,而且在受害人刘林入院约一小时后,病情未确诊的情况下,医院方面武断地为其输液8瓶。 受害人刘林因发热伴咳嗽、咳痰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入住被申请人医院感染一科。诊断为:1、发热待查:(1)流行性出血热?(2)伤寒?2、肺部感 1.医院收诊后,安排受害人入住的病房不符合住院病房标准(违规违法),不利于受害人的病情康复,尤其是病房无急救铃,在受害人刘林病情恶化的时候呼叫无门,而且在受害人刘林入院约一小时后,病情未确诊的情况下,医院方面武断地为其输液8瓶。 2.医院方面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自受害人入院后,医院方面完全没有按照特级护理标准实施医疗护理。根据合法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在受害者被亲属发现死亡事实前的18个小时内,医院方面甚至连基本的查房巡视都没有。受害人何时病情加重,何时死亡,医院一概不知。最后阶段实施的所谓抢救也已经毫无意义。 3.医院方面存在伪造、变造病历及护理记录的严重嫌疑。经监控视频验证,受害人病房有长达18个小时无医护工作者出入,护理记录却显示一直有人分时间段查房巡视,一切医疗数据显示正常。甚至还有显示病情恶化的当班主治医生的交接班病历,受害者家属却从未收到被申请人下发的病情恶化、病危通知及其他任何信息。 4.医护人员忽视病情,没有对病情跟踪观察到位,未完善心电图、心肌酶等检查,没对病情进行确诊,且存在误诊,病人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错过最佳治疗和抢救时机,导致较轻的病情急速恶化,并最终死亡。 受害人刘林因发热伴咳嗽、咳痰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入住被申请人医院感染一科。诊断为:1、发热待查:(1)流行性出血热?(2)伤寒?2、肺部感染、3、急性扁桃体炎,入院号为30596号,入院体温检查37.9℃,护理等级为特级护理。当日气温高达36℃,医生将发热患者刘林安排就住于该科室旁边临时搭建的“料理间”内(为工棚材料搭建的不足10㎡的杂物间,无窗户、空调、风扇、更无呼叫急救铃,病床 因受害人为特级护理,6月21日下午5时许,申请人李丽华出于对医护工作者的信任,经得护士同意返回家照顾小孩。次日上午7:51分,申请人李丽华去到病房时发现丈夫刘林身体冰凉无呼吸,已经死在“料理间” 37号病床上, 遂电话报警并冲入医生办公室呼救,直至7:57分医生及护士才陆续进入“料理间” 37号病床对已经死亡的刘林实施所谓的“抢救”(详见法院证据保全调取的《监控视频》)。事发后,申请人亲属及中心派出所民警调取被申请人医院感染一科“料理间”门外科室走廊上方监控视频,得知被申请人的医生及护士在2017年6月21日下午2点至次日早上7:56分从未进入过该临时病房,更未对受害人进行过密切观察和护理。 查阅被申请人6月21日当班主治医生16:30的交接班病历,发现当班主治医生诊断受害人流行性出血热可能性很大,受害人病情严重,需要密切关注受害人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而交接班医生在6月22日7:57分前从未出现在视频监控区域,从交接班病历记录时间到受害者家属发现受害人死亡这一过程,受害者家属从未收到被申请人下发的病情恶化、病危通知及其他任何信息。查看被申请人护理记录更是显示一切正常 无医护人员查房、观测病情做出来的护理记录、交接班病历,又有什么公信力可言?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在事发后提供的该期间的病历记录、护理记录均系伪造、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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