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三人合伙公司开办天猫商城。一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在管理账务期间屡次在其他股东未知的情况下,从公司账务支出“借款”,并且用公司合同私自贷款(贷款刚刚偿还了),至今仍有未偿还借款部分。 按照合伙合同规定,未履行职务,有不正当行为,可以剔除股东。根据盈利状况,给予3个月至一年的的按股分配净利润。但现在公司还未能盈利。 此股东提出要评估公司价值,按照股份比例由其他股东支付给他。请问合同上没有这样写,仅仅写了剔除股东后未来的利润,是否法律支持评估公司价值按照比例支付给他? 另外,天猫商城因涉及严格的资质审核,不允许转让。但私下仍有人通过转让天猫所属公司法人的情况走漏洞转让出售公司,且价格浮动非常大。现此股东提出这部分钱也要算在之内对他进行补偿。请问天猫公司出售价格是否能算在公司评估之内,价格应该如何评定?

北京-昌平区 发表于:2017-08-2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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