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杨德明,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人、1954年出生现年(63岁)。1972年入伍当兵、1976年退伍、1984年工作在城关办事处现在的(五桂社区)1989年转入做新平县城建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工作,到2014年10月我年滿(60周岁)建设叫我签定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为了省钱没有帮我购买五险到至60岁退休不得享受养老生活费,用人单位为了省钱没有购买五险的错误责任是要我承担吗? 单位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说我是临时工,在和谐法治社会的中国真有这样的之分吗?有30多年的临时工?有法律,又很不懂的我,这知道法律是公平的,就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平县人民法院对我这个案子的处理是否公平,以各种理由和借口给我41000.00元钱算是经济补偿,我工作了一辈子年青时候用我,到老了叫我走人,在和谐和平的法治国家我也不知道应该怎么走这条路了,记得劳动法里有{规定}在同一个单位连续签三次合同和和连续工作10年的应该享受同工同酬等规定的,用工单位为了省钱不跟职工参保以违反了法律到至我60岁退休后享受不到退休生活费,盼望胗中界好心的、律师、朋友、网友们给我指一条道路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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