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是2016年5月开始交往,10月结婚,我们均为二婚,当时双方声称是净身出户,实际上我是真的净身出户,她好像有一些股票,但有多少我不清楚。后来知道是她所经营的公司的投资款,她挪用来买的股票,我们在一起后继续经营公司,公司一直没有收入,没有资金的时候就卖掉了股票来运作公司。以她口头描述已经卖完了,后来有新的投资公司收购运作的公司,有新的资金注入,她又将我们的工资收入和部分公司的资金购买股票,经过大约半年后,我们需要用车,就卖掉一部分股票买了一辆宝马520,总价25万,贷款15万,由我贷款,车主名字是我。后来我们离婚,离婚是她提出的,所以当时口头协议新公司的股份是她的,车子本来就是我的名字,所以就不写进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里去。离婚后,她并不想分手,但是我想分手不再来往,我们纠缠了3个月左右,最好彻底无法再在一起,她改说法,说车是她的(因为首付款是从她的账户支出的)在纠纷中,她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找开锁匠进入车辆拆了车辆的电脑主板(价值2万余元),车辆现在在4S店内,两把车钥匙在我身上。车辆行驶证也在我这里。我想请问一下,这个车辆从法律上讲应该怎样分割?她如果主张重新分割财产,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或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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