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和一家国有企业合资成立一家外贸公司,国企占股份50%,我司占股份20%,自然人占股份30%。 我司本身是一家改制企业,国有股占10%,剩余90%均自然人股份。两家公司都是独立法人。 上述合资的公司董事长由出资50%的国企担任,总经理由出资20%股份的我司担任。(董事会聘任) 我司从2002年 至2016年同合股公司均有资金往来,所用资金均有借据,而且算利息,还利息,合资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和国有公司的财务报表每月并表的,国有企业是知情的,而且从2002年至2015年每年有两级审计,均未提出过异议。 合资公司总经理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均不在合资公司。是作为第二股东,由董事会任命的,所有资金往来都是直接公司和公司。 现在占股50%的国企认为他们对总经理有过任命,是党员,所以认定是公职人员,而且现在我司确有借款未还清,以上情形是否算“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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