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1996年发生的案子!当时对方四个人打我方1个人(申述人),申述人被用砖刀砍到头上,头砍破了,当时报了派出所,打申述方的刀,石头都收去了。申述方住院15天,对方没有住院。事过了第16天晚上村干部去处理。对方一位还和村干部喝酒吵了。第17天早上说人不行就送去医院,到半路人死了,对方报案是我方当场打死的。当时公安局的人来就进行我方申述人追捕。强行要求我方出葬理费5000多元以后。我方进行到县城。我方到县里申述,最后来公安来对我方抓捕时,无任何手续,抓去直接关进看守所,在看守所刘庆林公安支持下,里面的犯人进行对我方人暴打,最后进行逼供强行按手摸印。半年后开庭我方证据都有。对方一问三不知,但是最后这次开庭不算。以后从没有公开开庭过。就是在私自在看守所直接问了判了10年。我方申述到市中级法院,申述一个月以后到市法院看案子没有案子。事过半个月刘庆林等几人来铜仁市法院直接办了维持原判。2015年我方进行申述到铜仁中级法院年2016年被法院驳回原判,2016年我方申述到高院,2017年8月份高院驳回原判。请问我们还能还清我方的清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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