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进入被申请人郑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是2016年6月27日到2017年6月26日,试用期1个月,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经与公司法人沟通2016年8月1日工资调整为到手8000,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社保个人部分由公司承担,2016年8月份、9月份、11月份、12月份到账工资都为8000元,这由申请人工资卡流水可以证明,2016年10月、2017年1月、2月、3月、4月、4月在没有事先通知申请人情况下私自克扣工资,2017年5月没有事先通知申请人情况下私自停发工资,在申请人再三沟通下,于2017年7月10日发了3000元,2017年6月没有事先通知申请人情况下私自停发工资,在申请人再三沟通下依然拒绝发放工资。被告是河南郑州公司,原告现在在江苏苏州,必须要在郑州诉讼,现找一名郑州律师全权办理!律师费用按到手的赔偿额的40%提取。

河南-郑州 发表于:2017-09-2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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