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信息公开,金融办超期没回复,提起行政诉讼,西乡塘法院已经受理,需要一个委托律师,从委托立案到结案。 2017年5月6日,原告由于生产生活需要,通过网络向被告申请公开《关于加强对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2家交易所规范整顿的监管函》(桂金办函[2016]150号),被告同日收到申请,但至今未向原告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第2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原告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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